<em id="pzndb"></em>

    <form id="pzndb"></form>

      <sub id="pzndb"><big id="pzndb"><i id="pzndb"></i></big></sub>

        <nobr id="pzndb"></nobr>

            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

            您的位置:首頁--投資者教育--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

            防范非法場外配資,非法配資危害大,整治有賴你我他

            來源:金融界    時間:2021-09-27    瀏覽:10498次

            ·場外配資是通過非正規渠道借錢炒股。

            ·從法律風險來看,配資方涉嫌非法經營、詐騙以及操縱證券市場,而用資方同樣涉嫌借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等。

            ·投資者必須識破“杠桿炒股、盈利高”“您炒股、我出錢”等噱頭,遠離場外配資。

            每逢股市回暖,場外配資就成為市場熱詞。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再次提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加強場外配資監測,依法堅決打擊規?;?、體系化場外配資活動。場外配資再度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

            盡管證券監管部門對場外配資始終秉持高壓態勢,并頻頻提醒廣大投資者要理性投資,遠離場外配資,但仍有投資者“前赴后繼”地落入場外配資的“陷阱”。

            那么,場外配資究竟是什么?具有怎樣的魔力,又有哪些風險?廣大投資者應當如何防范呢?

            揭開場外配資的面紗

            ●何為場外配資

            證券監管部門將場外配資定義為,以高于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盡管行為模式和類型豐富多樣,但就其本質而言,場外配資就是一種資金借貸活動。簡言之,場外配資是通過非正規渠道借錢炒股。

            場外配資通常具備以下特征:形式上,往往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方式上,大多采取高杠桿屬性和強制平倉的風控制度安排;周期上,當股市行情上升時,場外配資就會沉渣泛起、死灰復燃。

            ●法律定性

            2014年出臺的《證券法》將場外配資認定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后,證監會分別對場外配資中銷售具有證券業務屬性的軟件并提供服務的三家網絡公司、未盡到客戶信息身份審核義務的四家證券公司、提供證券交易和配資服務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等作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政處罰。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2020年新《證券法》等陸續出臺,場外配資的法律定性被進一步明確,即配資合同無效且配資行為屬于非法證券業務活動。

            從《九民紀要》的規定來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事場外配資業務,場外配資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并且,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無論是配資方請求用資方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分享配資產生的收益,還是用資方以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法院均不予支持。

            同時,新《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這意味著不符合相應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卻從事場外配資活動的,將觸犯法律。

            ●為何屢禁不止

            2020年以來,證監會多次向投資者提示場外配資風險、集中曝光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臺名單,并啟動為期三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根據證監會、公安部發布的統計情況,2020年全年,證監會向公安機關移送或通報場外配資案件線索89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19起場外配資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

            盡管監管部門已重拳出擊,但依然有部分場外配資平臺頂風作案,非法配資行為仍屢禁不止,其原因主要在于:出資方和配資中介想謀取高額利息和傭金,用資方意圖使用高杠桿博取更大收益,甚至通過資金優勢操縱市場,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風險:配資方視角

            ●涉嫌非法經營

            由于配資平臺等場外配資主體均不具備相關經營資質,其配資行為將會受到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以湖北福誠瀾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誠瀾海)為例,福誠瀾海通過恒生HOMS網絡系統、銘創公司FPRC系統,向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服務及配資服務。最終,福誠瀾海因構成原《證券法》規定的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被證監會采取“沒一罰三”的行政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新《證券法》的出臺,場外配資的處罰力度已上升至“沒一罰十”,違法成本大幅增加。

            在刑事處罰層面,場外配資經營活動涉案金額高、組織規模大,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性較大。根據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的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來看,半數以上的典型案例均涉嫌非法經營罪。以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為例,2018年至2019年期間,重慶融鑫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撮合網”等配資平臺,對接資金提供方,獲取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并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件為配資客戶開立交易子賬戶,提供杠桿比例高達8倍的配資資金進行炒股,涉案交易金額達550億元,令人觸目驚心。

            ●涉嫌詐騙

            虛擬盤類案件屬于場外配資的典型案件,其往往涉及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該類案件中,客戶自以為進行了股票交易行為,但實際上可能只是參與了配資平臺的后臺記賬,相關資金并未真正進入證券市場。以陜西“開門紅”案為例,西安憶美星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電話、微信等方式推廣“開門紅”配資平臺,誘導客戶注冊和充值,以10倍杠桿建倉交易,并收取建倉費。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客戶在配資平臺上所投入的資金全部進入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賬戶,并未真實流入證券市場。

            ●涉嫌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的背后,往往會有場外配資的影子。以證監會通報的2020年羅山東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為例,羅山東通過民間配資的方式,與場外配資中介共同籌集資金,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價格,獲利高達4億多元。浙江高院最終認定,用資方及配資方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盡管配資方可能并未過多參與到股票交易過程中來,但同樣存在被認定為共犯的風險。

            法律風險:用資方視角

            ●面臨權益無法保障的風險

            用資方大多是股市中的投資者,往往缺乏相關法律意識,在投機和貪婪心理下,尋找配資平臺,以為簽訂了相關配資協議,自身權益就會受到合同保護。但隨著《九民紀要》的出臺,以合法外衣掩蓋非法目的的場外配資合同已被明確認定為無效,配資方與用資方簽訂的任何委托代理協議等均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隨著“虛盤交易”騙術的不斷升級,高額度、高杠桿等配資廣告持續“轟炸”,虛擬盤軟件系統已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投資者通常難以識別真假。投資者以為的股票交易,事實上可能僅是配資平臺的后臺虛假數據,最終損害的是自身利益。

            即使投資者躲過了虛擬盤,但由于場外配資高杠桿的特征,一旦配資方出現“穿倉”“爆雷”等情形,配資方大多會卷款跑路,此時投資者的權益同樣難以保障,追贓挽損后的損失只能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涉嫌借用他人賬戶

            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已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以合肥正瑞案為例,合肥正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借用他人名義開設證券賬戶,交易國軒高科股票,在虧損約178萬元的情況下,被安徽證監局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實屬“賠了夫人又折兵”。

            ●涉嫌操縱證券市場

            2019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降低了入罪門檻。仍以上文所提到的羅山東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為例,該類案件中投資者大多資金雄厚,并通過高杠桿配資進行股票交易。實踐中,很多投資者通過大量配資賬戶和資金進行股票交易,最終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而難逃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的下場。

            投資者如何遠離場外配資

            監管部門對場外配資違法行為始終貫徹“零容忍”方針,監測力度不斷增強,打擊場外配資違法違規行為也趨于常態化。但是,和諧穩定的金融市場秩序不能僅僅依靠嚴格的監管,更需要每一位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認清場外配資的噱頭

            正如央視財經對場外配資的評價那樣,“對于投資者來說,是一場刀口舔血的冒險,而對于那些所謂的配資公司來說,這是一場吸血鬼的盛宴”。因此,投資者們應當看清場外配資的真實面貌,識破“杠桿炒股、盈利高”“您炒股、我出錢”等噱頭。

            ●認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投資者們應當保持清醒,認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一方面,場外配資平臺等本身就存在通過虛擬盤“請君入甕”的可能,另一方面,高杠桿也會帶來高風險,股市若出現大幅波動,投資風險將可能超出投資者的承受能力。

            ●選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交易

            投資者應當明白,場內融資融券等門檻并非是對投資者的阻攔,恰恰相反,設置門檻更多是為了確保信用交易的穩定并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對于確有融資需求的投資者,應當選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 返回

            監控中心 | 人才招聘 | 法律申明 | 網站地圖 | 聯系我們
            Copyright©2013-2014  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福州市臺江區曙光支路128號福州農商銀行總部大樓地上15層01、02半單元  電話:0591-38113228  傳 真:0591-38113200
            報單電話:0591-38113219(日盤)   0591-38113225(夜盤)

            工信部網站

            閩ICP備15023672號

            本網站支持IPv6訪問


            一级a片免费无码播放